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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向好,民营医院迎来春天

2010年12月0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通知》(下称58号文),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医生从公立医院到民办医院工作不改变职称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011-01-13 13:08 · 清科集团  张新培   
   

  此次58号文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牌照发放、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公立医院改制、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及政府购买、用人和学术环境、职称考评、设备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民营医院更宽松的政策环境,逐步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待遇同等化,同类机构同等待遇也是达到前所未有的一个程度,让民营医院迎来发展的春天。58号文件除了重申国家在对待非公立医疗机构方面的一贯态度之外,还增加了以下几点内容:

  (1)首次提出“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4)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三、政策利好吸引风投大举进入,医院投资仍需谨慎

  在近两年新医改等国家政策的明确导向下,VC/PE正以前所未有的热情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多家风投已开始进入民营医疗机构,全国范围的民营医院投资浪潮正在掀起,仅2010年前11个月公开披露的就有五家民营医疗机构获得VC/PE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不论从投资案例数还是投资规模上都远远超过前几年。

政策向好,民营医院迎来春天

  此次58号文中明确指出,“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我们认为,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向大型、高端医院发展,促进大型非公立医疗集团,特别是连锁医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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