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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备案 PE监管冲出乱局

近两年中国股权市场迎来投资热潮,但是依然存在部门之间协调和监管混乱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为规范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于2011年2月14日正式付印酝酿已久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变自愿备案为强制备案,并欲从合格投资人、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PE。
2011-02-21 14:23 · 清科研究  林婉婷   
   

  近两年中国股权市场迎来投资热潮,但是依然存在部门之间协调和监管混乱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为规范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于2011年2月14日正式付印酝酿已久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变自愿备案为强制备案,并欲从合格投资人、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PE。

  大中华区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领域最权威数据库Zdatabase将于近日推出“发改委备案机构”功能模块,在此模块中覆盖的已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超过450家,包括每家备案机构的成立时间、备案时间、管理资本量以及工商局注册等相关信息。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股权投资机构已达22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见表1)

强制备案 PE监管冲出乱局

  目前,我国对于创业/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主要由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此外还包括各地成立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其中,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申请备案监管;商务部、外管局主要是对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进行规制;证监会一方面对涉及中国企业上市退出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对券商直投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则是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而行业协会主要是通过指导、协调、帮助会员开展投资业务。(见表2)

强制备案 PE监管冲出乱局
强制备案 PE监管冲出乱局

  金融危机后,各国都在讨论金融体制改革及监管的问题,前不久美国总统签署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中将对冲基金、PE(不包括VC)等纳入监管范围;欧盟也决定建立一行三会,在欧洲央行之外再增加欧洲系统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欧洲银行局、欧洲证券局、欧洲保险局,分别监管系统性风险和行业风险;英国也在酝酿金融改革。由此可见,金融监管趋严是全球性趋势,我国也积极探讨如何加强VC/PE监管。此次国家发改委《通知》的出台是*规定对股权投资企业作出规范,内容包括规范发展、备案管理两大部分,涵盖设立、募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程序、行业自律和适度监管等内容,主要突破包括以下几点:

  备案制度化:《通知》规定,规模达到5.00亿元的VC/PE必须在首期资金到位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发改委备案,并需定期对发改委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发改委也有权对VC/PE进行年检甚至现场检查;逾期不备案的VC/PE将被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

  规范募集方式:《通知》规定,短信、讲座、研讨会等变相公募的方式一律不被允许,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投资领域仅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等。

  简化备案流程:此外,《通知》对备案流程有了明确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送所在省对口机关初审,在20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备案。

  外资PE备案:《通知》将外资VC/PE备案涵盖在内,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对于VC/PE行业市场监管,各方众说纷纭。从投资机构角度来看,希望政府适度监管,以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然而,对于希望获得社保基金投资资格,提高自身规范度、信誉度的投资机构,对于备案则是趋之若鹜;但从政府层面来看,面对国内快速发展的VC/PE行业,各方参与者逐渐增多,吸取国外金融危机经验教训,加强监管是市场发展之必然。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对于VC/PE的监管方面又往前迈进一大步,对于我国VC/PE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注:  本文中使用的PE,是指广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指对所有IPO之前及之后(指PIPE投资)企业进行的股权或准股权直接投资,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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