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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观察:证监会备案VC/PE机构激增 机构积极寻求变革新出路

国家发改委主要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得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系列管理办法对注册基金管理团队和备案基金进行监督。
2013-09-12 13:25 · 清科研究  徐宇明   
   
        2013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办法出台半年多,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9月10日,证监会备案私募类投资机构达到219家,其中股权投资类机构85家,而在5月底,证监会备案私募机构仅为73家。在上半年监管存在不确定性之际,我国私募机构基本保持观望的态势,备案证监会并不积极。在今年6月监管权尘埃落定后,各大私募机构都踊跃加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参与备案,在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备案机构数量翻了两番。目前已备案机构中不仅包括九鼎、弘毅、同创伟业等VC/PE机构,盛世投资、歌斐资产等FOFs机构也在其列。

清科观察:证监会备案VC/PE机构激增 机构积极寻求变革新出路

  国家发改委:逐步强化股权投资行业监管

  国家发改委主要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得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系列管理办法对注册基金管理团队和备案基金进行监督。

  从2013年出台的《通知》要求来看,针对部分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展缓慢,要求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这是继2011年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之后,发改委再次发布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范性文件。此外,通知中也提到,国家发改委已经着手开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看出发改委对于VC/PE监管的加强。

  证监会:打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限

  清科研究中心梳理了自2012年底以来证监会涉及VC/PE行业的相关政策,能够明显看出,自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逐步打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界限,为将VC/PE纳入其监管范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未明确提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关于“证券”的定义仍保留了吸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能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VC/PE机构而言,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另外符合其他几点规定的VC/PE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办法》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行业,然而从具体条款来看,一旦此法规正式出台,证监会即可实现对股权投资行业的功能化监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VC/PE管理机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对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VC/PE市场的政策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深化。在中央层面,监管部门先后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起到了纲领性的指引作用。VC/PE主要受到发改委和证监会监管。直到6月,中编办发文正式确立了证监会的VC/PE监管地位,实行适度监管,发改委、证监会的VC/PE监管权之争告一段落。也结束了VC/PE机构静观其变的状态,各大机构在这两个月内证监会备案数量迅猛增加,增加数量接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成立以来到6月初备案总数的两倍。

  VC/PE业绩遇冷,“大资管”背景下机构积极寻求变革新出路

  今年以来,VC/PE行业募、投、退仍极为艰难。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今年上半年VC/PE行业募资额近78亿美元,同比下降57.6%。投资案例516例,同比下降45.2%,仅相当于2011年的30%左右。退出方面,今年上半年通过IPO退出的案例为13笔,而去年同期是174笔。

  目前股权投资行业正处于深水变革期,行业将会面临大的调整。部分机构在当下VC/PE业务遇冷的情形下不断探索新出路。VC/PE机构开始尝试新的业务板块,一些机构开始尝试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另外6月份私募股权机构划归证监会监管后,股权投资类机构可从事公募业务的政策阻力进一步放宽,有望真正得以实行。目前部分VC/PE机构已经尝试开展公募业务,尝试新的业务模式,寻求业绩增长的新突破点。但清科研究中心认为VC/PE开展公募业务并会不一帆风顺,将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开展公募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尚不明确。2013年2月18日由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指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符合该规定中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可开展公募业务。但如何操作证监会仍未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导办法,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投资占比、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受严格的监管,VC/PE运作比较灵活,VC/PE机构在开展公募业务初期政策尚不清晰时,可能会受到过度监管造成“公私不分”。从监管角度而言,公募基金因为没有客户适当性要求且人数众多,所以具有外部性,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都受到严格监管,在准入、投资对象、投资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流程、人员、产品等方面,都有较高的监管要求。

  二、公募和私募面对的客户群体不一样。对于多数VC/PE机构而言,其现有客户多数以高净值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为主,与公募基金目标客户(不确定性的个人投资者)并不匹配。这两类客户,在风险与收益偏好上是不同的,相对于公募基金客户,私募基金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更高,因此,对私募客户往往在监管上有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另外,在销售方式上,私募是有针对性的小范围路演,与公募基金的公开募集有很大差异。因此,VC/PE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不但没有客户协同效应,反而会造成其客户定位的错位。

  三、相对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具有高透明度、低灵活性、高固定成本的特点,竞争压力巨大。VC/PE开展公募业务必然会面临来自传统公募机构的挑战,在公募行业VC/PE机构无论在品牌和管理操作经验上都会面临来自当前公募机构的激烈挑战。

  尽管VC/PE试水公募业务面临层层挑战,在监管统一的背景下,大资管时代的到来是必然的趋势。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本土一些大牌VC/PE机构也将会像黑石KKR等国际知名PE机构一样,将公募业务作为其一块重要业务。在业务创新需求的推动下,虽然目前开展公募业务还存在一定阻力,但已有部分机构尝试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涉足二级市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业务。此外,公募基金下属从事直接投资的子公司开始与VC/PE机构合作,共同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具有同质性,但在对资金规模、出资人人数等细节问题上二者要求不同。在募资难的背景下,VC/PE机构逐渐寻求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机会,逐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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