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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观察:非上市公众公司拟纳入监管 券商获实质利好

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目前上市公司发行及监管制度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多项制度创新。
2012-06-25 10:36 · 清科研究  张琦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目前上市公司发行及监管制度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多项制度创新,包括不设财务门槛、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不实行保荐制、简化信息披露、实行分层管理等。

  “新三板”获实质利好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解决

  “监管办法”的建立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创业板建立初衷是为中小企业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实际上目前创业板的进入门槛较高,众多的中小微企业达不到上市条件,难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而大量存这样的企业都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另一方面,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在取得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监管不严、风险过大、威胁公众利益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问题。因此,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既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出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的前提,也是确保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此次“监管办法”中较低的准入门槛以及简化的核准程序有利于新三板扩容,股东数量限制的突破,将大大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参与者数量,进而提升交易的活跃度,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加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丰富了新三板市场的功能,确立了新三板市场不仅仅是交易和投资的市场,同时也是融资的市场。对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是定向发行的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也可以进入到“新三板”市场中,解决了部门民间资本投资难的问题。另外,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200人或在12个月内发行的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事后备案,这就为中小微企业小额融资建立了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无疑将进一步增强“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

  券商盈利模式拓宽  VC/PE迎来多元化退出渠道

  “监管办法”中股东数量限制的突破提高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交易的活跃对于券商来说最显而易见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券商的做市收入及佣金收入。另一方面,允许定向发行募集资金对于券商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其作为承销商,直接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同时,融资功能也将增强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随着挂牌公司的增多,券商的注册费收入也将相应增加。“监管办法”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制度基础,券商将在此基础上与已经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创新业务对接,广泛拓宽盈利模式。

  “监管办法”出台后,场外市场将逐步规范,交投也将日益活跃,“新三板”市场扩容进程会进一步加快,VC/PE机构将面临更多的投资机会;同时,通过推动被投企业场外市场挂牌交易VC/PE退出渠道也将多元化,这对VC/PE机构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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