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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自从“10号文”出台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取道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几乎化为泡影,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越来越多已搭建好红筹架构的企业着手拆除红筹架构转战境内资本市场寻求上市途径。
2011-03-02 11:52 · 清科研究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模式之三

  之前所论述的两种回归模式,均是以整个企业为主体,进行整体层面的红筹构建与回归。事实上,除整体回归之外,分拆企业的部分业务,回归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也是可行之选。这种回归模式是参考了部分企业通过分拆业务,重新整合后在境内外市场上市的先例。例如,2009年10月16日,新浪便成功分拆了旗下房地产业务与家居频道的资产,并且通过与易居中国的克尔瑞合并组成中房信(CRIC),之后成功在NASDAQ挂牌上市,实行资产增值;而网游行业,搜狐分拆旗下的游戏公司畅游有限公司与盛大网络分拆的游戏部门盛大游戏均是分拆上市的经典案例。

  红筹架构企业回归也可以参考类似的方式,现以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C为例,简述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假设红筹架构企业C存在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两部分,二者相互独立运营,将境内业务分拆出来,成立境内控股的子公司C1。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1. 分拆准备过程

  首先,公司应确定境内业务部门是否可以从母公司剥离,是否会在分拆之后的母公司内部形成暗箱交易或内部交易,是否影响公司内部正常的运营秩序,毕竟业务部门作为公司一部分,在过去的发展历史中可能会与其他部门、特别是位于境外的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选择适当的分拆方式尤为重要。此外,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分拆业务部门成立子公司,可能会从某种意义上增加而降低相关的税负,因此企业一方面应从切身利益出发,尽量避免过高税负的产生,另一方面,在分拆过程中应将税负变化计算在内,消除税收部门对于企业试图偷税漏税的疑虑。此外,因公司分拆业务影响较广,需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执行。

  2. 子公司成立与母公司工商变更

  分拆业务的过程因涉及子公司的建立,以及母公司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应于企业注册地报批,并且符合注册地法律的相关要求;其中注册子公司过程应与境内工商部门登记,满足我国公司法、税法要求。值得注意的一点,由于母公司C是红筹架构企业,说明其中有外资股东,如果希望以子公司C1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则C1需要由境内独资所有或至少由境内控股,即C1的注册资本全部、或绝大部分来源于C的内资股东,才能符合境内上市的要求。因此,在子公司C1的注册过程,需根据其股权结构的而选择注册成为中外合资境内控股公司或境内独资公司,前者手续更为繁琐,需向商务部报批,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而分拆业务后的母公司C则很有可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因C属于红筹架构企业,其工商变更需要与注册地的相关部门完成。

  3. 向证监会报批

  境内子公司C1因主营业务在中国大陆,又属于境内控制公司,符合境内上市条件,可以作为上市实体。子公司在向证监会报批过程中,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注明企业的控制主体是否在境内、进行部门分拆的初衷、企业分拆前后的完整架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企业业务部门是否可以完全分割、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清晰等重要问题。相关程序与手续基本与回归模式一、二相同。

  但是,此种回归模式目前尚没有成功案例,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与证监会进行沟通协商。并且,分拆业务回归的模式对拟上市企业的自身要求较高,因为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分拆业务回归境内市场,即使是通过创业板上市,则被分拆的子公司也应符合创业板上市的门槛要求, 包括近两年的盈利水平、净资产、发行后股本都条件均需达标,这对企业而言是不小的挑战。一旦满足分拆上市要求,则说明企业自身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在分拆业务方面已经做大做强。分拆业务回归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将不同业务区分运营,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提高各个不同资产的营运效率;其劣势在于,如果分拆方案不恰当,或者在分拆过程中,无法作为独立主体上市,需要与有很多第三方企业整合,而第三方企业一旦参与分利,企业的原始股东享受的收益将被大幅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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