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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自从“10号文”出台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取道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几乎化为泡影,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越来越多已搭建好红筹架构的企业着手拆除红筹架构转战境内资本市场寻求上市途径。
2011-03-02 11:52 · 清科研究     
   

  5. 向证监会报批

  至此,企业A已剥离其原有红筹架构,转变为境内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标准,可以按照上市流程准备招股说明书,向证监会报批。之前的红筹建立与剥离过程,需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包括公司之所以搭建红筹架构的目的以及废除红筹架构的动因、每一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情况与股东股本变化、期间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来源与收讫情况、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外管局登记等。此外,企业A还需证明其主要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采用股权转让的回归模式,优点在于企业的股权转回到境内的实际股东名下,如果之前的海外架构进行过海外融资,在股权转让之后,境内投资者也以将所持股份转移到了境内实际控制人的名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潜在的股权纠纷。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模式之二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的回归模式,境外投资者在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境内股东时,相当于放弃了其在拟上市公司中的未来收益。因此,境内股东可以同时设立境内外两个公司,通过境内外关联并购使境内上市实体,以反映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企业中的权益。现以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B为例,简述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设立离岸公司B1与境内公司B2

  假设企业B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在BVI建立了离岸公司B1与境内B2两个架构。两者分别持有境内实际运营实体B部分股权,即企业B为境内外合资公司。此处将境内外持股架构简化为B1、B2两家,实际操作中,可能有多家境内外企业同时持有企业B的股权。

  2. 境内外关联并购调节企业B的控制权

  由于境外企业B1与境内企业B2隶属于相同控制人,因此B1、B2为关联企业,企业B的股东可以通过B1与B2间的关联并购,来调节企业B的控制权:如果拟以B1作为上市实体寻求海外上市,则可以由B1并购境内企业B2,或者B1仅并购B2部分股权,成为企业B的控股股东,使企业B由合资公司转变为海外独资公司或者海外控股公司;如果拟以B2作为上市实体寻求境内上市,则可以由B2并购海外企业B1,或者B2仅并购B1部分股权,成为企业B的控股股东,使企业B由合资公司转变为境内独资公司或者境内控股公司。

  3. 设立股份公司

  当企业B的控股股东为境内公司B2时,已符合境内市场的发行要求,此时可召开股东大会,协议将A整体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作为境内上市实体作准备。

  4. 向证监会报批

  至此,企业B已剥离其原有红筹架构,转变为境内所有公司,符合上市标准,可以按照上市流程准备招股说明书,向证监会报批。之前的红筹建立与剥离过程,需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包括企业B的控制权的确已经转由境内控制、红筹架构中的股权转让对价清晰、资源来源明确等,此外,企业B仍需证明其主要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对于转让股权的尺度把握,如果海外股权并未100.0%转移到境内,而仅将控制权交予境内,海外分支仍部分保留,目前证监会尚未就此问题深究,虽有企业成功地在保留海外分支的前提下回归,但如果能将海外分支全部剥离显然对于企业申请上市更为有利。因此,此种红筹回归模式的缺点主要存在于:*,如果转让股权之后仍存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帮境内实际控制人代持股份的情况,则与现有的发行审核政策相违背;第二,如果公司的股权没有全部转让至实际股东名下,则公司上市后,股东还需要通过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来作进一步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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