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基金募资资本总量不断上升,新募基金数量甚至超过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发展势头良好。然而,在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缺位、资金来源单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顾问及投资机构清科集团近日于北京发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建设和完善中国股权投资环境,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我们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投资、退出机制,搭建有效的监管框架,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营造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 政策上适度开闸,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
现阶段,我国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政府引导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富有个人),资金来源单一,结构有待优化。因此,我们建议尽快让一些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同时适度下放一些监管政策,如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
3.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力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
目前,对于公司制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优惠对象是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我们呼吁限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普及面是否能够扩展到中小高新企业之外,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加大。此外,适当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使得符合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更加便利快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对于有限合伙制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该基金组织形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很多相关政策法规缺失,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应是在新《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具体的操作细则,及时解决有限合伙制合伙人的缴税方式、时机、地点等具体问题;对于信托制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截至到目前针对信托产品的专门税收政策尚处空白,并且现行税制也没有对信托课税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呼吁政府尽快出台针对信托产品税收的相关法规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4. 尽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等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制法律环境
为了能够真正有效的防止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发生,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个人破产法》以及《无限责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法律环境,使得各合伙人的责权利能够真正的得以落实,进而确保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突出优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5. 引入本土市场化FOF,享受投资多样化优势
私募股权FOF(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是一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组合的基金。它的众多优势之一就是使FOF的有限合伙人有机会参与到那些已募资结束的基金中。除此之外,FOF可以降低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的成本,使资产组合多元化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目前我国称得上是FOF的基金只有政府引导基金一种。基于对我国当前现实国情的分析,设立市场化的中国私募股权FOF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要吸纳金融机构和政府资本投资,还应当通过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吸纳保险、银行、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进行合理的私募股权投资,进而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
6. 借鉴证券市场QFII,探索QFLP新机制
QFII是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我国QFII的诞生源于2001年,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成熟和先进投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并对促进国内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目前专业机构投资者(LP)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可否考虑借鉴证券市场的QFII机制,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引入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制度,使得合格的外资LP的资金能够顺畅地转换为人民币,直接投资于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并交由本土的GP团队进行管理,在投资方面则不受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资监管的限制。
当然,在引入新的机制之前需要反复考量多方面的相关因素,特别是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婴儿期”,整个行业的投资环境以及运作模式尚不成熟,因此,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现阶段如何有效进行监管和控制投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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