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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科快评:25号文中止62号文,PE税收优惠、新三板补贴得以为继

截至2015年4月16日,沪深两市已有1,72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4年年报,净利润合计2.08万亿元,其中2014年共有1,676家上市公司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政府补助,合计高达686.24亿元。
2015-05-13 10:26 · 清科研究  曹紫婷   
   

  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正式发布,明确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期限执行。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效益大幅下滑,地方政府传统采用的以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入企业或鼓励主导产业的模式受到巨大影响,此前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暂不执行。

  清理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暂时放缓,IPO、新三板企业可持续申请相关补贴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委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62号文要求对既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于2015 年3 月前报送财政部并汇总至国务院,并要求建立定期评估、考评监督等长效机制,对优惠措施的清理力度*。自62号文出台以来,引起各地方和企业的广泛重视,在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下,62号文执行起来面临很大阻力。因此,新颁布的25号文是国务院针对62号文的严格政策,分别从过去已出台政策、以后新出台政策和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点上留出了缓冲空间。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16日,沪深两市已有1,72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4年年报,净利润合计2.08万亿元,其中2014年共有1,676家上市公司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政府补助,合计高达686.24亿元。从数据层面分析,2014年有将近90.0%的上市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部分公司所获政府补助甚至远远高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62号文要求的取消政府补贴,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靠补贴保壳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这对于需要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和财政补贴的上市企业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25号文的出台后,原有的62号文暂时搁浅,IPO、新三板等有关的地方政府补助将继续有效,IPO、新三板企业可以继续申请相关补助了;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各地签署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政策继续有效,新设的企业也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与地方政府签署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来看,25号文是为应对短期经济回落而采取的改革方面的缓冲,为62号文的落实给予一定弹性空间,同时也避免了“一刀切”所带来的市场冲击和纠纷。

  经济波动中地方清理税收优惠实难推进,国发25号文明确各地已出台税收优惠按期执行

  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经济波动中地方清理税收优惠实难推进,暂缓清理税收优惠可以给企业一个稳定预期。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25号文还强调地方政府再制定新的优惠政策,税收、非税收入方面的政策,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要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同时,除国家部署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外,地方政府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无效。此外,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形势,25号文表明此前62号文要求的3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工作的时间点待最后确定。具体来看,25号文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地方PE税收优惠力度大,新政后有望持续执行

  此前,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北京、上海、深圳、天津、苏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分别从落户奖励、税收优惠、退出支持等多个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大体相似但也略有不同。目前地方政府对股权投资大多都有扶持政策,其中自然人LP(负责出资、不参与管理的有限合伙人)的个税一般都是按照20%来缴纳,加上财政返还,实际税率更低。2014年底,“62号文”颁布后,深圳率先取消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优惠的调整。深圳地税局于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中明确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优惠取消后,自然人LP的税收负担将会普遍增加。按照累进税率,5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收益,都要按35.0%缴税。根据62号文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全国各地PE优惠政策面临清理,一时PE业界反应强烈。此次,25号文的发布,规定专项清理工作暂缓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持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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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引用数据来自清科研究中心私募通:www.pedat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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